台北國稅局表示,保單變更要保人,涉及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理財選擇,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若保單變更要保人,相當於移轉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涉及贈與行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現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國稅局表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2021年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兒子乙君,但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現為244萬),除對甲君補課贈與稅約18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國稅局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