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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身故後仍核付11期保險金,理賠哪裡出了問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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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6.09.29 (新聞)

近年長照保險商品的發展,已不再只是比拚保障內容,而是逐漸朝向理賠服務創新。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讓真正需要長期照護的人更容易取得保險給付,也成為保險公司
努力的方向。

然而,就在業界努力簡化理賠程序的同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件判決,卻從另一個角度提醒保險公司:長照保險可以簡化申領文件,但不能簡化風險控管;便利的是保戶,而不是冒領者。

判決中的C公司,早在民國88年間承保一張長期看護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依契約約定,被保險人如符合長期看護狀態,每半年可申請一次長期看護保險金,每次給付10萬元。

然而,早已於107年12月死亡的被保險人,其保險契約本應隨死亡終止。令人意外的是,自108年5月至113年3月間,竟仍有人以已故被保險人名義提出理賠申請,C公司也陸續核付11期長照保險金,共計110萬元。直到5年後清查發現被保險人早已死亡,C公司才驚覺保險金遭冒領。

法院指出,被保險人死亡後,契約即告終止,此後已不存在請求長照保險金的權利。被告卻冒用已故被保險人的名義及印鑑持續提出申請,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應返還全部保險金110萬元,並支付法定利息。

真正值得關注的,是案件背後反映出的持續給付管理問題。長照保險一旦開始給付,可能持續數年,甚至10年以上;對保戶而言,是穩定的經濟支持,對保險公司而言,理賠管理卻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而非一次審核即可完成。

近年已有保險公司簡化續期申領程序,降低保戶準備文件的負擔,但簡化的是申領流程,而不是查核責任。從生存確認、長照狀態、身分驗證、死亡勾稽到異常監控,每一道防線,都關係著持續給付能否兼顧便利與風險控管。

持續給付商品的價值,不只是提供長期照護的經濟支持,更在於讓每一次給付都經得起管理機制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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