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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请保发中心研议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商品调高续保费率指引,引发外界热议。对此,寿险公会今日首度发声,声明中提出五大重点说明必须有调费机制的理由,寿险公会并强调,因近期内的报导内容不尽衡平客观,为维护主管机关与产业声誉,并避免议题恐进一步发酵造成社会分歧,实有澄清必要,因此提出声明。寿险公会所提出的五大声明如下:
一、现行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商品所称「保证续保」主要目的是针对保户於投保商业健康保险商品后,随年龄增长或健康状况一旦不佳便无法投保之虞提供保障,依「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单示范条款(实支实付型或日额型)」规范:「保险期间届满时,要保人得交付续保保险费,以逐年使本契约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绝续保」,至保险公司得否於续保时调整保险费,该示范条款亦明定「本契约续保时,按续保生效当时依规定陈报主管机关之费率及被保险人年龄重新计算保险费,但不得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调整之」,故保险公司倘因商品损失率恶化而需调高续保费率,确属保单条款约定之事项;倘保户系因销售时被误导,应举证向保险公司主张,后续亦属个案认定是否有不当招揽、契约效力存续之议题,与整张商品可否调整费率之依据无涉,合先叙明。
二、纵使保险公司依保险单条款约定可调整续保费率,惟为维护保户权益,主管机关已订定相关管控措施,例如:「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第20条规定,是类商品调费须经主管机关核准、且须於调费前善尽通知义务。
另依报章媒体日前揭露内容,保险公司调费时须达「销售后所有年度之平均实际损失率减预期损失率大於 0%」及「最近三年之平均实际损失率减预期损失率大於30%」等门槛,且实际调费时「各年龄级距男性或女性於各投保计画别之费率调整幅度,第一年不得超过30%,续年及之后各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以避免保险公司浮滥调整费率,并兼顾调费对保户之冲击。
三、商业保险定价所引用经验资料,虽已采最近三至五年统计资料,惟尚无法预测未来通货膨胀、医疗技术进步、保户行为等对损失率所产生波动,多数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商品定价距今已有多年,因应医疗技术费用增长、损失率增加,商品配合调整费率应属合理;若属个别公司的问题所致调费不具合理性,现行亦有主管机关保险商品审查委员会把关机制。且保险公司於调整保证续保商品费率时,除应检视商品销售后所有年度本身经验资料,并分析风险是否有明显变化趋势及其原因外,若费率厘订有引用外部客观资料时,亦应检视最近三至五年外部资料是否有明显变化及趋势。
四、至於报章媒体所指有不肖医生鼓吹有保险民众使用昂贵甚至不必要医疗行为,商业保险也为此承受不可控之损失率攀高影响,惟因事涉医疗制度改革与医生道德操守,尚非本会所能控制之变数。
五、综上,商业保险系由客户依自身保障缺口及财务能力,与一般社会保险以国家财政支持作为后盾,由政府负最终给付责任性质迥然不同。针对契约条款有约定可以调整费率的保证续保商品,倘费率无法忠实反映损失趋势,将对保险公司清偿能力产生影响,其结果最终仍将由全体有效契约保户共同承担;为利商业保险永续健全发展,并兼顾全体有效契约保户权益,保险公司针对损失率过高的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商品实有调整续保费率必要,期盼社会大众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