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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搞錯保險抵扣重要規定 慘噴逾萬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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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示意畫面,非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所得稅申報示意畫面,非當事人。(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5月綜所稅申報如火如荼展開,國稅局呼籲,採用列舉申報的民眾最好注意保險抵扣重要規定,以免低報漏繳遭到補徵。最近就有民眾搞錯保險給付觀念,變相浮報扣除額,完稅後又被國稅局揪出補繳逾萬元稅款的案例。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屬於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為扣除額。

稅務人員透露,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其中包含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費用15萬元及手術門診醫療費用23萬元。

不過,中區國稅局查到,乙君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費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住院費用20萬元及手術醫療費10萬元,其住院費用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能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而手術醫療費減除保險給付後只能就差額13萬元(23萬元-10萬元)列報扣除,經該局剔除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亦即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5萬元(40萬元-25萬元)。

稅務人員指出,由於浮報25萬元的抵稅額,在還原所得後,以適用稅率20%推估,民眾因此要多繳1.5萬元的稅金,等於5月繳完稅以為可以輕鬆結案,想不到手上資金都花完後,國稅局才在近期又寄出補稅通知要求繳回,形成一筆意外支出。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要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並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後,僅就未獲理賠之醫藥費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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