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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是指保險公司在完成被保險人的理賠後,若意外中有應負起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保險公司得以代被保險人向其行使賠償請求權,而代位求償只會出現於產險,根據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人壽保險不得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
舉例而言,若某甲投保住宅火險而遭逢火災,在獲保險公司賠償後,若確定樓下住戶某乙對火災需負賠償責任,則保險公司得以代某甲行使賠償請求權,向某乙求償。
其中較為特別的是強制汽車責任險,由於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對象為事故受害者,因此無論是否出現保險契約中的不保事項,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及故意行為等情況時,保險公司都會做出理賠,若無涉及除外條款,僅是一般過失車禍,則保險公司無處求償。
不過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9條規定,當出現不保事項,而保險公司依然做出賠償時,保險公司得以代位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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