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險之亂中,保險公司為降低承保件數,祭出許多似是而非的理由,引起許多爭議,其中至今仍被保險公司採用的說法,就是要保申請書上的簽名非保戶親簽,我們今天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保戶沒有親簽要保申請書,投保會無效嗎?
金管會要求業務人員在招攬保險契約時,一定要做到親晤親簽,也就是親自拜訪保戶,親眼見證保戶簽署要保申請書,是為了防止冒名投保所造成的招攬紛爭,甚至於會引發道德危險,若業務員在招攬新契約時沒有做到金管會親晤親簽的要求,在行政上會被懲處,但與要保申請書(要約)在締結契約過程中的有效與否無關。
要保申請書上的簽名非保戶親簽,不一定會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
要保申請書上的簽名非保戶親簽,是否會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要看簽名者與保戶之間有沒有代理關係,也就是說,假設保戶想投保防疫保單,但因為人在外地出差,無法及時與保險業務員見面簽署要保申請書,在電話中請業務員代簽名,從私法來說,要約還是有效的,畢竟保險法或民法並沒有規定,在締結保險契約時,保戶不能授權他人代簽要保申請書,只是業務員違反招攬的親晤親簽行政規定,會面臨懲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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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真偽的問題,到底誰來舉證?
在司法實務上,有時會發生要保申請書簽名真偽的爭議,會出現這個問題,多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才發現要保申請書上的簽名可能不是保戶親簽,例如,十幾年前曾發生一件先生縱火燒死妻子的詐保案,火災發生後警方發現妻子有投保千萬意外險,先生是受益人,進而查出先生涉嫌縱火燒死妻子。
雖然先生故意使保險故發生,喪失受益權,但保險金變成遺產後,繼承人還是可以請求理賠,於是保險公司主張要保申請書的簽名非保戶親簽,是先生冒名投保,保險契約無效。
保險公司不能僅為追求業績,不嚴格審核
法院在審理中請專家鑑定簽名真偽,但無具體結果,此時保險契約陷入簽名真偽不明的狀態,法官認為,依保險公司專業的保險知識及龐大人力、資源與資產,對於查核保險契約是否確由太太本人投保,不是什麼難事,也屬於公司管理及營運上應控制的風險,若保險公司僅為追求業績,不嚴格審核確認避免道德風險,只顧收取保險費追求業績,卻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就主張保險契約不是太太本人所投保,進而要求與保險契約的要保無涉的繼承人,對保險契約確實由太太本人投保一事負舉證責任,與誠信原則有違。所以,法官決定該由保險公司負擔保險契約是否確由太太本人投保的舉證責任,而且既然簽名無法被鑑定真偽,保險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證據來證明簽名是被偽造的,最後法官判決保險契約有效,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
在排山倒海而來的要保申請書中,能迅速找出非親簽的案件,是防疫險之亂中,保險公司讓人瞠目結舌之處,不過從上述說明可知,保險公司以保戶非親簽要保申請書為由,在核保過程中要確認投保真意是有其依據,但是要確認投保真意的手段有很多,堅持請客戶親臨據點確認,其用心應該就不僅僅只是為確認投保真意了。
(作者劉北元曾任金管會人壽保險商品審查委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