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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地震無感保險/專家籲修改保單內容 實際居住人納被保險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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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專題報導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中的臨時住宿費如何能夠保障得到真正受災戶或房客?專家學者建議,直接修改住宅地震險保單內容,針對臨時住宿費新增「房屋實際居住人」為被保險人。

長期來說,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表示,正本溯源作法是,應修改《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實際居住人可請領地震險的臨時住宿費納入,給予法源依據,之後全面修訂租屋定型化契約,就可對房客提供完整保障。

租屋族代言人、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為使地震等重大災難發生時,能保障房客,應直接修改保單,針對臨時住宿費項目,增加「房屋實際居住人」為受益人,讓承租人或房客拿到全部或部分臨時住宿費。第二,應要求所有出租屋都要投保地震險,房客才會知道有臨時住宿費之給付項目。

呂秉怡表示,為增加房東投保意願,住宅地震險可以設計得很基本或陽春,費用不要高,目前火險與地震基本險每年保費只有1,350元,對租金影響有限。

葉啟洲表示,臨時住宿費給付給承租人、或實際居住人,的確較符合實況;此舉立意良善,在學理上亦站得住腳。《保險法》中有所謂保險利益,學理上可以有兩個保險利益,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或屋主因房子倒塌而獲保險利益,房屋實際居住人亦可以有如臨時住宿費等費用型之保險利益。

他強調,保險契約中可以有兩個被保險人;短期作法上,是在保險契約中,針對臨時住宿費,修改為實際居住人(可能是房東或房客,或者兩者合住)為被保險人,以此作為保險公司給付依據。

他表示,惟在執行上,因實際居住人(如房客)名字並非為明白寫在契約上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給付時,很擔心會引發糾紛。住宅地震險現是搭在火險上一起銷售,每年房屋實際居住人會有所變化,他建議每年續保火險時,由屋主通報是否承租、租給誰,多一道通報手續;此外,目前租屋樣態多元化,保險公司要如何分配臨時住宿費,屆時須協商出一些可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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