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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來說,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表示,正本溯源作法是,應修改《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實際居住人可請領地震險的臨時住宿費納入,給予法源依據,之後全面修訂租屋定型化契約,就可對房客提供完整保障。
租屋族代言人、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為使地震等重大災難發生時,能保障房客,應直接修改保單,針對臨時住宿費項目,增加「房屋實際居住人」為受益人,讓承租人或房客拿到全部或部分臨時住宿費。第二,應要求所有出租屋都要投保地震險,房客才會知道有臨時住宿費之給付項目。
呂秉怡表示,為增加房東投保意願,住宅地震險可以設計得很基本或陽春,費用不要高,目前火險與地震基本險每年保費只有1,350元,對租金影響有限。
葉啟洲表示,臨時住宿費給付給承租人、或實際居住人,的確較符合實況;此舉立意良善,在學理上亦站得住腳。《保險法》中有所謂保險利益,學理上可以有兩個保險利益,除了房屋所有權人或屋主因房子倒塌而獲保險利益,房屋實際居住人亦可以有如臨時住宿費等費用型之保險利益。
他強調,保險契約中可以有兩個被保險人;短期作法上,是在保險契約中,針對臨時住宿費,修改為實際居住人(可能是房東或房客,或者兩者合住)為被保險人,以此作為保險公司給付依據。
他表示,惟在執行上,因實際居住人(如房客)名字並非為明白寫在契約上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在給付時,很擔心會引發糾紛。住宅地震險現是搭在火險上一起銷售,每年房屋實際居住人會有所變化,他建議每年續保火險時,由屋主通報是否承租、租給誰,多一道通報手續;此外,目前租屋樣態多元化,保險公司要如何分配臨時住宿費,屆時須協商出一些可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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