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北區國稅局9月開記者會,講述了一個強制執行躉繳保單的首例:

陳媽媽(化名)出售土地獲得巨額價款,陸續贈與其家人,因未依限申報贈與稅,遭國稅局補徵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拍賣陳媽媽財產抵稅,仍有欠稅。

國稅局發現,陳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3家保險公司投保9張躉繳保單,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陳媽媽將現金變保單,解約金值4千6百餘萬元。

國稅局強制執行,保險公司卻異議。

因早期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是保險公司資產,國稅局與保險公司訴訟多年。

直到111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有了統一的新見解,認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是要保人財產,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解約金屬債權人。

國稅局解約陳媽媽保單,收回4千6百餘萬元欠稅。

大小保單都可能遭法院強制執行,被迫解約還債

在保險業務相關的群組,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業務員留言:

✅請問客戶欠卡債,早期有解約金的癌症險被法院強制解約,有解決方案嗎?

✅壽險被強制執行,附約意外險跟醫療險被解約,怎麼辦?

✅要保人是債務人,身故受益人是太太,能領到保險金嗎?還是會被扣押?

✅要保人媽媽是債務人,被保險人是小孩 ,每次的還本受益人是媽媽,還本金是否會被扣押強迫還債?

當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債權人只能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債務人即喪失對該保險契約之處分權,法院換價清償的執行命令,內容大致分為2類:

✅第1類、受益人為債務人,要保人非債務人時:扣押保險金、年金、滿期金,受益人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包含醫療相關給付,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但保險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第2類、要保人即為債務人時: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代位要保人終止要保人名下之保險契約,以解約金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收到「預告通知」要解約保單,應該如何處理?

「強制執行保單預告通知」說明,針對「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內的保價金、保險金、解約金等進行執行。

實務上,因爲保單的主約是壽險,搭配附加醫療險。當主約被強制執行,附約就會跟著消失。除非保價金很高,只需部份解約,主約壽險還有效,附約才會保留。

✅唯一的方法就是,保戶必須跟債權人協商處理。

因為收到「預告通知」時,保單應該也會被設控,無法做任何變更。

金管會呼籲,壽險業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的保戶,如果保戶的保險金屬於「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告訴保戶,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

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如保險契約、繳交 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證明難以維持生活,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你發現了嗎?無論是欠債或欠稅人,都不能再藉由購買保單規避還錢及稅捐義務。當遇到財務問題及早尋求協助處理,以免債務如滾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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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授權轉載,原文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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