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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朋友若在职场上不幸发生职业灾害,伴随而来的医疗及经济压力,对个人及家庭生活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劳保局表示,劳工朋友如果遭遇职业灾害,於医疗期间与雇主终止劳动契约,可以在原发生职业灾害医疗期间退保之日起5年内,办理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至符合请领老年给付之日止。保险效力从续保申请书送达劳保局或邮寄翌日起算,继续加保期间投保薪资,以被保险人原发生职业灾害而离职退保当时劳工保险投保薪资为准。
劳保局说明,为减轻遭遇职业灾害劳工的保险费负担,初次办理继续加保者,自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仅需负担20%,其余80%由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基金补助;继续加保2年以上者,保险费则由被保险人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基金各负担50%。
劳工於续保期间,仍可以请领同一职业伤病及其引起疾病各项职业灾害保险给付,也享有劳保普通事故保险给付保障,但不包括劳保伤病给付,继续加保劳保年资不会因遭遇职业灾害而中断,继续加保效力至符合请领老年给付之日为止,届时应予退保,也不影响未来请领老年给付的权益。
劳保局提醒,继续加保者在如未符合请领老年给付条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其保险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诊断为实际永久失能当日终止。
劳保局指出,职业灾害劳工可向劳保局、原投保单位、劳工团体或劳保局委托有关团体提出申请继续参加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