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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交保费 金管会提醒拿收据等3件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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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记者谢方娪台北20日电
金管会今天表示,消费者买保险、交保费时,应向经手业务员索取收据,并最好以信用卡、银行帐户扣缴或开立平行及禁止背书转让且抬头为保险公司的支票缴交保费,以维护自身权益。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记者会提醒,消费者买保单、交保费时,应留意3件事,避免争议。

第一,「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因此,消费者缴交保费后,若未拿到保险公司制发的收据,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第2点规定,保险业收取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保费,应「同时」交付保户送金单或收据并载明收费时间,保险业授权所属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或保代所属保险业务员代收保费,同样应依规定交付送金单或收据,保险业并应负授权人责任,以减少消费争议。

第三,消费者以信用卡、银行帐户扣缴保费时,应注意授权书上相关资料填写正确性,授权人签名处应由授权人亲自签名。另「保险法」第1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费,若有以非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或银行帐户扣缴保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应提供的关系证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关争议。

蔡火炎进一步呼吁,即使是透过亲朋好友购买保险,消费者缴交保费时仍应要求业务员同时交付收据,并核对收据金额及相关资讯正确性,若有异常,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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