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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用來保障,不是買來藏錢用的!保單藏錢失敗,保險公司要負責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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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意圖投保保險轉移資產,藉此規避債務,但此舉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盤。(圖 / 取自Pexels)

有民眾意圖投保保險轉移資產,藉此規避債務,但此舉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盤。(圖 / 取自Pexel


日前
媒體報導<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該文指出:「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1]
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

該報導也點出許多保戶的困境,例如曾經有欠電費數千元就被聲請查扣保單,也有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就算保單只能扣到幾千元,也該執行,如果地院執行處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會聲明異議。其實保單的價值,不僅僅是債權人盯上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戶預繳保費的積存),最重要的是在不幸事故發生後,保單會有保險金,這可能是價值準備金的十倍、百倍,所以為了數千元,透過法院將保單強制解約去還債,使得保戶失去數百萬元的生活保障,這樣的強制執行顯然不合理。

強制執行應權衡各方權益

法院以往較少核准債權人對保單的強制執行,主要是須先將保單解約(終止保險契約)才能領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債權人無法要求債務人或保險公司解約,以致錢拿不回來,債權人無可奈何;相對的,這是「保單藏錢避債成功」,對債務人堪稱喜事一椿。中立來看,藏錢隱匿資產甚至賴帳並不合理,故如上方報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111年12月裁定[2],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取出保單解約金去償還債務。

基於保險有保障的本質特性,其價值無其他金融商品可取代,是安定社會不可缺的一環,而且保單一旦解約,不見得買得回來,因為年紀越大健康越差,越難買到先前條件的保險,甚至可能被拒保。所以原則上保單不應被強制解約還債,而例外則是如上方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在必要時得為之。至於「必要時」之判斷,該裁定並無細說,較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將保單的保障性質、額度,與債權的性質、額度兩相權衡,看誰更需要被國家保護而定。例如可以保障一輩子的醫療險保單,與高利貸公司的數萬元債權作權衡,前者更需要被國家保護,所以應不受強制執行較為合理;但若是該醫療險的保障性質不高,像是第二家以上的實支實付險,通常是用來「就醫賺錢」則應被強制執行還債,以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此權衡方式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3]的規定,施行應無阻礙,但若有獨立法條詳加規範可更明確[4]。

保單藏錢失敗保險公司要負責嗎?


「保單藏錢」話術在上述裁定出爐後已然破功,當初聽信保單藏錢功能而買保險的人,如今藏錢功能失效,投入保單的錢被強制拿走,保險公司要對這樣的損失負責嗎?這大致如同買了保險箱,把錢放進去之後,因為門鎖失效而被偷走,保險箱的製造商要負賠償責任嗎?或有人說,欠債者所藏的錢本來就是要還給債主,現在錢藏在保單再被取走,結果都是還債,所以保單藏錢失敗並無損失。這類似放入保險箱的是贓款,被偷之後是否就是「剛好而已」,不算損失?縱使這樣不算損失,因為買保單所投入的錢,一部分會用於保險公司的營運費與利潤,所以藏錢者至少會損失這部分的錢。

當商品的功能不佳或失效,導致使用者受害,要求廠商負責賠償的法律,通常是以廠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5],商品或服務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究責。或許保險業者會以保單藏錢失敗,是上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後的事,裁定前的保單藏錢大多數不會被強制執行,所以先前招攬時,藏錢成功是合理的期待,並無違法。但請細讀該條文,合理期待之前有「專業水準」,也就是要有專業水準的合理期待,不是一般人看到的表面成功數量多少。保險的本質在於保障,保單藏錢不屬於保險的目的,簡單說,保險是用來保障,不是買來藏錢用的,又保險是講求最大誠信,以保單藏錢是故意隱匿資產並非誠信善良,試問,保險教科書、保險學者、保險官員,這些保險專業性代表,誰敢說保單藏錢是合理的期待?如果有,那是少數的佛似鬼[6],應予剔除而不足取。

即使消費者保護法難以對業者究責,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許可以,「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保險是移轉風險的工具,本質是保障,但業者卻宣傳可用作藏錢以隱匿資產,因此招來被強制執行而蒙受損失,明顯引人錯誤,致人損失。

結論


關於保單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的問題,最好是以保險本質為基礎,加上公平合理原則作考量,當債務人保單的保障利益,比債權人的債權更需要被國家保護時,就不應受強制執行;反之,則可強制執行來保護債權人的財產。又,常見保險公司以「保單藏錢」為招攬話術,供人躲避債務、賴帳,破壞社會公平與和諧,如今也害了客戶多花錢作無效的藏錢,業者應該對客戶的損失負責,如此將改變以往保險不當話術都不用付出代價的局面,可增進保險事業良性發展,業者與消費者都會受益。

於此同時,也敬請保險主管機關留意,保險商品及其行銷都必須符合保險的目的,不是有錢賺都可以做,否則就像「保單藏錢」話術,雖然讓業者生意興隆,但浪費保險資源、破壞社會公平,最後還害了消費者,這不是國家特許事業應該出現的情況,不論業者以何種名目操作,政府都有責任清理,期盼台灣的保險能更乾淨、健康。

順道一提,近日已經見到金管會清理保險市場的努力,阻斷了實支實付醫療險的「就醫賺錢」。值得讚許,但為德不卒,只限制新保單不能賺,既有千億元的保單在數十年內,都會繼續吞噬全民健保資源、培養貪婪、嘉獎詐欺、鼓勵以健康作賭博,讓老實百姓大幅增加醫療負擔;近年商業醫療險漲價與全民健保支出大增,都有此因素在內。雖然這是牽涉兆元以上的利益難題,但不難處理,只要回歸保險的本質,讓保險公司、醫療機構、被保險人回到原始位置,就都不會損失,因此多數國人不會反對,只有想從中牟利或存心詐欺、賭博者才會抗議。講清楚就很簡單,合情合理合法為何不做?請注意,一個弊端造就兆元不當利益,必然會反向造成兆元以上的無辜損害,否則髒錢哪裡來?如果您是老實百姓,就是兆元級無辜受害者之一;您或許不在意別人怎麼撈錢,但請注意,他們是撈您口袋的錢,而且會持續數十年。

[1] CTWANT 周刊王  2024/03/10 項程鎮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22823

[2] l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主文: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

[3]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 欲深入研究者請見參陳俊元教授<論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強制執行>之大作。中原財經法學 2022年12月 http://cycu.lawbank.com.tw/Download/49/011330003.pdf

[5]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6]身為佛,行徑似鬼。應該是造福人群的佛,所作所為卻像害人的鬼,意指背叛道德或道德敗壞的人或行為。閩南成語,「佛」在此發音ㄅㄨ˙,「佛似鬼」音同「不四鬼」。現代多用於指責品格骯髒或無禮好色。


作者為資深保險業從業人員(相關報導:分紅保單市場龍年更旺?2家外商壽險評估搶進更多文章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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