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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契約可分為定值及不定值兩種,保險法第50條解釋,定值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而不定值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簡而言之,定值保險在簽約時便註明保險標的價值,而不定值保險則在意外發生後才會估值。
一般而言,如骨董、藝術品等具有品牌價值、歷史意義等特殊主觀因素的標的,由於其價值較難單以物體本身而論,因此通常會被納入定值保單,一開始便明訂其價值;而一般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等,較能估算其實際價值的產品,則多納入不定值保險。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定值保險在事前便約定好保險標的價值,因此一旦簽約,一切賠償便依該契約金額為主,並不適用保險法75條,「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規範,舉例而言,若替一個骨董花瓶保100萬的定值保險,即使災害發生後,發現該花瓶為名家手筆導致價格上升,也僅依100萬進行賠償;反之,若在沒有詐欺前提下,發現該花瓶為仿冒品,也依然會依原定金額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