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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遺愛子孫 弄懂保險關係才能省到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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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ctee.com.tw/news/tax-law/601825.html

保險一直是很多人偏好的傳承工具,然而面對琳瑯滿目的保險商品時,常常不知該如何挑選,我發現很多客戶的投保方式有誤,除了沒有達到預計的節稅效果,還可能額外衍生更多稅負,因此,在投保之前應該先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才能充分發揮保險的最大效益。

保險的基本精神,是透過保險給付,當被繼承人身故時,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生活,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另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據此,確實若是安排得宜,將部分資產投入保單不僅可節省未來的遺產稅,於保險給付時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稅。

在保險的基本關係中,要保人是保單資產的擁有者,被保險人是保險給付條件約定的標的,而受益人是保險給付的對象。實務上,常見因混淆而保錯,舉例來說,長輩誤以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就是幫子女投保,故以自己為要保人,然而當長輩身故時,因被保險人尚在世所以給付條件尚未達成,但因保單屬於長輩的資產,仍要計入長輩的遺產課稅,導致不僅沒有達到節稅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險給付的情形發生。

此時,若於投保時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關係對調,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前述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同一人),縱使超過3330萬元也無繳納最低稅負情形,惟若是由長輩代繳保費,因要保人為子女,要注意每年繳費金額,2022年起若有超過每年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就會被課稅。

若發現保單有保錯的情形,也不要貿然變更要保人,這樣反而會變成保險資產無償移轉,衍生繳納贈與稅的問題。提醒民眾投保前,應考慮投保目的並了解保險關係安排的課稅原則,以確保權益。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口述、中國時報 吳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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