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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子女買保險 會計師提醒三大節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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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即時報導
許多家長會幫子女規畫保險,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15)日提醒,保險給付共有三大稅務減免規定,不僅在遺產稅、綜所稅可以免稅,在基本稅制上也享高額扣除額,活用這三大減免,可望大幅降低傳承過程衍生的所得稅。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張智揚指出,保險一向是很受歡迎的傳承工具,然而用錯投保方式,不但無法達到預期的節稅效果,還可能衍生額外稅負。

張智揚表示,保險的基本精神,是透過定期或一次性的保險給付,以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可以透過理賠金來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因以用最常見的人身保險為例,其身故給付,共可享三大稅務減免。

首先,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給付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免課遺產稅。
第二,依《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的給付,可以免納所得稅。

第三,只有在人壽、年金保險所給付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相關死亡給付,每戶可享全年3,330萬元扣除額。

張智揚指出,綜上所述,在大多數的人身保險保單中,若設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便能上述三類減免規定全吃,譬如以媽媽為要保人,以女兒為受益人。

但是在實務上,卻有很多錯置的設計,張智揚表示,他有看過「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又以父母為要保人的人身保險,反而會造成長輩身故時,因為「被保險人(子女)」仍在世,因此給付條件未達成,這張保單卻變成遺產。

張智揚表示,上述設計會導致這家人多繳一筆遺產稅,子女也拿不到保險給付,未能滿足長輩留財後代的美意。

張智揚表示,在另一種設計中,如果以兒子為要保人、受益人,而被保險人為父母,那麼父母身故時的給付,不僅可免納遺產稅、免納綜所稅,還因為要保人及受益人相同,甚至不必繳基本稅額,唯一要注意的,只有當父母在代繳這張保費時,繳納金額若超過每年244萬元,便有義務申報贈與稅。

然而,若發現保單設計不理想,張智揚提醒,千萬不要貿然進行要保人變更,以免因無償移轉保險資產,直接產生贈與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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